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南京大屠杀死难者的近亲属、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法律服务。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3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