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和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和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在符合规划、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的前提下,支持农村公路建设。

农村公路的建设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自然地理条件、公路功能需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技术等级,逐步提高建设标准。

县道、乡道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并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者扩建。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