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