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农村公路用地范围:

(一)两侧有边沟(坡顶截水沟、坡脚护坡道)的,其用地范围为边沟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区域;

(二)两侧无边沟的,其用地范围为路堤或者护坡道坡脚向外不少于一米的区域。

已明确并安放界桩的,用地范围为界桩以内区域。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