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农村公路用地范围:(一)两侧有边沟(坡顶截水沟、坡脚护坡道)的,其用地范围为边沟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区域;(二)两侧无边沟的,其用地范围为路堤或者护坡道坡脚向外不少于一米的区域。已明确并安放界桩的,用地范围为界桩以内区域。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