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