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客运汽车停靠站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进行一体化建设和开发。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