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客运汽车停靠站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进行一体化建设和开发。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