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经营服务与使用、设施保护、安全监督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销售,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和保护,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及新型燃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