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清洁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清洁,是指城乡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转运、处理和污水收集、处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

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街道)、农场所辖区域。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