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已修改

测评结果"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数之和未达到出席人数一半的,经主任会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和部门应当在两个月内再次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落实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

再次测评"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数之和仍未达到出席人数一半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启动进一步监督程序,并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