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一般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以上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初次审议前,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审查)并提出报告。初次审议完成后,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研究论证、修改完善,由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
地方性法规修正案、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案、废止地方性法规案以及调整事项单一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审议时意见比较一致的,一般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法制工作委员会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省政府相关部门等征求意见并审查后,由法制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