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所修建管理的涝池、蓄水池和水库的水,其使用权属于该组织。

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后,蓄水工程的水归蓄水工程所有者使用。

依法开采的地下水归地下水开采人使用。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