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州(地、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州(地、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