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州(地、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州(地、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