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不良信用行为的,纳入信用管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