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历史文化和特色风貌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等的规划建设和提升改造,完善城市功能,便利居民生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