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七十八条已修改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合法利用物业全体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合法利用物业部分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归该部分物业的业主所有。全体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5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