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已修改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同意。

合法利用物业全体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合法利用物业部分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归该部分物业的业主所有。全体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