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六十条已修改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不超过五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5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