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五十八条已修改新建住宅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并签订承接查验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长期公示。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承接查验过程中侵害业主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5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