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扶贫开发工作的协调指导、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民政、交通运输、农业、林业、畜牧、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扶贫开发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