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担负反恐维稳、值班备勤任务的人员建立健全定期轮岗和轮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机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在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给予优待。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