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对被教唆、胁迫、引诱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或者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员,县级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教育转化管理、民政、教育、宗教事务、文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部门、团体以及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等教育转化机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和监护人对其进行帮教和法治教育。帮教可以在被帮教人居住地或者户籍地个别教育,也可以在县级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等教育转化机构进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