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公共场所禁烟、控烟工作。

市、区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开展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建设。

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室内公共场所吸烟。

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规范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不得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并确定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