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闲置空地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环境卫生治理,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国有闲置空地的使用权人,集体闲置空地的使用权人,负责该区域的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