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和宣传普及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群体的健康教育活动。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全民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普及健康教育知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加强健康知识教育。
文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设施,加强运动健身场地建设,提高全民身体素质。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