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部门联动和执法协作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公安等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和联合执法。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上执法队伍建设,做好饮用水水源的安全保护工作,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