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或者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的建设项目;
(二)非抚育性、更新性采伐和破坏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三)种植会引起土壤退化、地表水污染的速生树种;
(四)从事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量或者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活动;
(五)向水体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病原微生物、放射性废水等有毒有害物质;
(六)毒鱼、炸鱼、电鱼;
(七)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八)擅自排放、倾倒工业、生活污水和垃圾;
(九)其他严重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