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河岸生态地保护规定第八条有效河岸生态地范围内的土地、水体、植被、矿产、古树名木、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文化遗产,应当予以保护。自然资源、文化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河岸生态地范围内的保护对象进行调查,并登记在册。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