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河岸生态地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河岸生态地保护。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