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天气拒不执行当地人民政府采取的调峰错峰生产或限产停产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