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