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二)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的;(三)对不立即整改,未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