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联合防治和污染天气及突发事件应对第七十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污染天气应急方案,依据预警级别,鼓励重点排污单位实施自主减排,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强化道路保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加大机动车和露天焚烧监管力度、对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调峰错峰生产或限产停产等措施,采取应急措施应当事先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