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五十三条有效矿山开采应当设置废弃物贮存处置场,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以及停止开采或者关闭矿山前,应当按照规定处置矿山开采废弃物,防止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