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落实拥军优属有关具体工作,积极开展经常性的服务活动,为现役军人、离退休军人和其他抚恤优待对象排忧解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