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三章 抚恤优待第三十条有效用人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和现役军人配偶应当优先录(聘)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招用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和现役军人配偶的用人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