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三章 抚恤优待第二十八条有效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勋章、荣誉称号的,享受相应的勋章、荣誉称号待遇;受中央军事委员会表彰的,按规定享受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军队战区(含原军区)级单位、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部门授予荣誉称号或者立一等功的,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