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三章 抚恤优待第二十六条有效抚恤优待对象的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补助金标准应当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作相应调整。退役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除发放当月的定期抚恤金外,增发一年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享受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补助金的退役抚恤优待对象(不含残疾军人)死亡的,除发放当月的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补助金外,增发半年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