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供热信息化建设,建立城市供热监管和服务信息平台,实现供热信息综合应用和数据共享。

热源生产企业、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供热信息系统,并与城市供热监管和服务信息平台对接。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