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