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住宅区、写字楼设立犬只养殖、销售场所的,由区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