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住宅区、写字楼设立犬只养殖、销售场所的,由区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