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被投诉三次以上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区主管部门可以暂扣其犬只十日以下。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