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适用本条例。进出境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