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第十五条已废止本市授予"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活动每次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两年。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