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已修改评估、评价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评估、评价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两万元罚款,暂停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参与评估、评价活动两年;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罚款,禁止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参与评估、评价活动:(一)在评估、评价活动中弄虚作假的;(二)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出具评估、评价结论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