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

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按违法设备的数量每台处以三万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