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生产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两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许可实施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