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