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