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局、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一)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全面完成自然保护任务,成绩显著的;(二)长期坚持在基层从事自然保护工作成绩优异的;(三)在自然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贡献的;(四)同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行为作坚决斗争,有功绩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