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保护区的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管理局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保护区管理目标。

在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保护区内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管理局的管理。严禁开设与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