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固原北朝隋唐墓地,是指位于固原市原州区开城镇、南关街道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固原北朝隋唐墓地。

在固原北朝隋唐墓地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发现的其他时期的古墓葬应当列为保护对象。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